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之會計處理
2005/01/26
企業有收取或支付外幣交易時,營業損益的決定不僅受交易本身影響,亦受兌換損益影響。多數有外幣交易的企業會設法規避匯率風險,實務上以簽訂NDF、CCS或操作外匯選擇權等方式避險,操作策略及風險控管若運用得宜,通常能使企業免於因匯率變動而侵蝕利潤之風險,反之則否。 日前國內爆發企業因操作外匯選擇權的策略不當,致使產生重大損失,故企業及管理當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及風險控管須更加審慎外,也突顯財務報表資訊表達重要性。本文將分別探討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現行實務做法與國際做法。 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風險特性,惟國內目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定,僅有財務會計準則第27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揭露」(下稱第27號公報)中有揭露規定。有些企業鑒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特性,主張應將此風險於財務報表中表達以真實呈現實質經濟情況,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下稱IAS 39)之規定。 故目前實務上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有依第27號公報或採用IAS 39之規定為主。茲將其會計處理分述如下: 1.依第27號公報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僅以揭露方式處理,對其公平價值資訊不認列於財務報表,僅於附註中揭露。 2.依IAS 39之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評價原則上採公平價值衡量,惟對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採用成本衡量。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未涉及避險,其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若涉及避險,則其公平價值之變動將依避險之類別及情況認列為當期損益或遞延。 企業若僅依第27號公報規定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將造成財務報表無法允當表達企業真實經濟情況。對報表使用者而言,若未深入研究附註揭露之資訊,較易忽視其對報表之影響,於是,在衍生性金融商品尚未到期前,會有忽略因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潛在之風險。 而企業若依IAS 39之規定認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則在國內未有採用公平價值評價之相關規定下,恐有不當之虞,但此做法確可提高報表品質及透明度。在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生效前(民國95年開始適用,且不得提前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在實務上做法將持續分歧,但此分歧之做法皆為採用現行規定之結果,因此,財務報表使用者擬定決策前,應先仔細研讀並分析報表為宜。 (作者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林秀湄會計師,古淑玲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副理。本專欄每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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