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特殊兒有強制受教權
2005/09/10
屏東市友緣托兒所不收特殊兒童,屏東縣府社會局昨天表示,依據兒童暨少年福利法規定,托兒所不得拒收任何特殊兒童;但是法律未規定罰責,因此公權力不易發揮強制效果。 教育局社教課長何肯忞表示,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三至六歲的特殊兒童有強制受教權,可以經由通報程序,經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排適當的學校就學,一般安置以公立幼稚園為主。 一般幼稚園、托兒所沒有特殊班,部分學校和家長追求融和教育,讓特殊孩子和一般小朋友一起成長。玻璃娃娃事件後,私立幼稚園和托兒所都擔心,未來照顧不周被索賠,會賠不起。 社會局和教育局等主管單位都說,私立學校如果拒收特殊兒童,政府執法並沒有罰責約束。屏縣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課長許慧麗表示,昨天已深入了解托兒所的做法,願意協調學校與家長,維護孩子的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