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辭職 龍華索賠敗訴
2005/08/16
龍華科技大學不滿張姓教師在取得博士學位後辭職,未履行約定,要求張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校未依法調漲教職人員薪資,導致張姓教師辭職,判決龍華科技大學敗訴。 龍華科技大學指出,張姓教師於86年以考取中興大學企管所博士班為由,向學校申請在職進修並辦理留職留薪,依校方規定,留職留薪僅能領取兼任教師的待遇,但因張保證進修期滿將自願回校服務4年,校方同意給予張相當於專任教師的薪資,但張取得博士學位後,僅回校任教1年即辭職,違反雙方約定。 法院認為,張姓教師未履行聘期,應可歸責於校方未依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標準規定對教師敘薪,影響教職人員生存權,認為張姓教師辭聘有理,判決校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