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員擺烏龍 地政所被判國賠
2005/08/12
台北市蔣姓市民13年前,在吉安鄉買土地時,因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擺烏龍,多算了200坪,讓他多付出135萬元,直到賣地複丈後才發現,並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院昨天判決花蓮地政所必須全額賠償溢付的價金。 判決書指出,蔣姓市民在民國79年間,向宋姓地主購買座落在吉安段的一塊土地,依當時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的土地面積1660平方公尺,雙方以323萬多元成交。 去年2月,他準備賣出這塊土地,應買主要求向花蓮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才發現土地登記簿上登載的土地面積,竟然從登載1660 平方公尺,縮水為985平方公尺。他因此聲請國家賠償,要求地政所賠償13年前多付的135萬元價金。 花蓮地政所以請求權已逾時效二年而消滅為由,主張駁回;還稱當事人在辦理土地登記前,即需先辦理地籍測量;而且,地政所原地籍測量面積縱有錯誤,不是測量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地政所沒有理由賠償。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花蓮地政事務所職司土地登記測量工作,在土地測量時自應詳實謹慎辦理,卻因地政人員疏失,土地面積計算錯誤,才造成當事人溢付價金的損害。 法官強調,原告買地時,雖然可申請複丈;但辦理地籍測量,不是原告的義務。所以,花蓮地政所的辯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