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壹週刊:沒有誹謗
2005/04/02
針對陳勝鴻對東森新聞台、壹週刊提出告訴,壹週刊和東森新聞台均表示,陳勝鴻所提的妨害秘密、違反著作權、還有誹謗罪都不成立。 壹週刊表示,去年十一月林姓女子控告陳勝鴻偷拍她的錄影帶,此事已成為新聞事件,壹週刊只是使用新聞事件的照片,不構成侵犯陳勝鴻的著作權;壹週刊根據影像做報導,並沒有誹謗的問題。 東森新聞部副總陳國君表示,東森新聞相當注重個人隱私,但新聞主播為公眾人物,公眾人物妨害家庭、欺騙社會等行為,都是可受社會公評的事,東森新聞站在大眾有知的權利進行追蹤報導。至於妨害秘密、違反著作權,東森表示是引用壹週刊以及專訪林女,週刊提供的內容也源自於陳勝鴻自拍,並非杜撰。 昨晚十時東森新聞台發表聲明,認為這個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即刻起東森新聞將只針對公領域發生的事實進行採訪報導。並在昨天晚間十時起停播一切有關「鴻妃戀」私領域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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