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至4歲身心障幼兒 入幼稚園資格放寬
2005/04/26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年滿3足歲至未滿4足歲的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今年放寬可安置在台北市設有特幼班的市立幼稚園,選擇就讀「特幼班」或「普幼班」。此外,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認定,其未滿6歲子女可優先進入市立幼稚園就讀。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昨天公布今年優先入園資格: 93學年度已就讀該園之4足歲幼兒,可優先直升原園。 隨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學校。 低收入戶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父母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者。 具原住民身分的適齡幼兒。 以及 身心障礙的適齡幼兒經鑑輔會安置。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的子女。 符合「台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中相關對象的直系血親子女。 三胞胎以上家庭,年滿5足歲子女。或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童,但每班以1名為原則。 教育局提醒,符合優先入園資格的家長,辦理登記時間為5月25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止,逾期即喪失優先入園的資格。相關訊息,可洽教育局幼教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7256382。業務聯絡:27256382,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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