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冠李戴 交通隊員吃案被訴
2005/03/08
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隊隊員張宏德,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涉嫌製作不實現場圖及交通事故調查表,在受理該起交通傷害告訴案件時,又故意將被害人告訴對象張冠李戴,板橋地檢署偵結,依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92年2月7日凌晨1時10分,男子張志彬駕駛汽車沿板橋市縣民大道由台北往板橋方向行駛,行經縣民大道、民生路交叉口時,撞上對向違規左轉的機車,機車後座的林振緯飛起撞上張志彬汽車上的擋風玻璃,造成骨折。 海山分局交通隊接獲報案後,由隊員張宏德前往處理,他在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時,故意製作不實現場圖,並且將張志彬的車速減至時速50公里以下,張志彬依照這些不實數據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時,獲無肇事責任。 張宏德為了掩飾其製作的不實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在將案件上呈至海山分局刑事組時,未依規定將補充證據或資料知會該分局刑事組承辦人員鄭德威,也未依鄭指示補充肇事當時相片,並私自放入鄭的櫃子內,使得鄭德威未察覺而將這起刑事案件束之高閣,超過過失傷害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 當這起車禍案件發生後5個半月,張宏德見已近屆滿6個月的告訴期間,才在92年7月18日簽報上呈受理被害人林振緯交通傷害告訴案件,並在簽呈內故意將被害人所告訴的對象「張志彬」更改為機車駕駛「黃文德」,並檢附「被告黃文德錄音帶」,偽造文書意圖使張志彬免受刑事追訴。 由於告訴人林振緯父親林聰文覺得有異,在告訴期間屆滿的前一天具狀向板橋地檢署請求偵辦,檢察官調查後才發現這起疑似吃案弊端,並認為張宏德涉有重嫌,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