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殺女愛徒 女教練判14年
2005/02/02
溜冰女教練吳宜樺對愛徒楊姓女國中生有同性愛戀情結,因愛生恨殺害女國中生,法官認為吳宜樺「以愛之名,行殺害之實」,「因其自私,扼殺十三歲的生命」,昨天將她判刑十四年,被害人的母親認為法官判得太輕,將提起上訴。 審判長郭千黛表示,未將吳宜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因她平日對被害人與其他的學生疼愛照顧有加,受學生愛戴;而吳宜樺因性別認同及情感歸屬承受較大壓力,在無法承受被害人要求分手時鑄下大錯。 吳宜樺(廿九歲)因不滿楊姓女國中生另交男友,要離開她,去年五月間在鮮奶中下安眠藥,將被害人緊抱懷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檢方去年七月底依殺人罪起訴吳宜樺。 台中地院少年法庭由審判長郭千黛、法官陳淑芳、林郁婷組成合議庭,經半年審理,昨天下午宣判,依殺人罪將吳宜樺判刑十四年。 被害人的媽媽聽後,淚流滿面,問法官被告是蓄意殺人為何判輕刑?為何未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審判長郭千黛則告知在收到判決書後,如要上訴,可請律師依法提出。吳宜樺則未出庭聆判。 判決書指出,吳宜樺身為溜冰教練,對被害人負有教導之責,反而讓被害人成為自己感情宣洩對象,誤解愛是希望對方幸福快樂的真諦,僅因她無法承受被害人提出分手要求的痛苦,即以愛之名,行殺害之實。被害人年僅十三歲,生命正待綻放,卻因她自私的決定扼殺年輕的生命,所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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