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財色 殺運將 二審仍判死刑
2004/12/16
柔道4段的王俊欽被控連續搶劫計程車司機,劫財劫色,還殺害一名計程車司機,嘉義地院一審判處他死刑,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他強盜故意殺人,仍維持死刑原判決。 判決書指出,台南縣安定鄉民王俊欽85年間因涉及強盜案遭判刑,90年間假釋出獄,自92年6月間起連續在台南市及嘉義市持刀強盜計程車司機。 去年6月22日深夜,王俊欽在嘉義市火車站前搭乘被害女子駕駛的計程車到台南縣,行經山上鄉一產業道路時,持手槍型打火機抵住對方並恐嚇,23日凌晨王俊欽在台南縣白河鎮以繩索勒住對方,因被害人擔心被殺害,表示金錢、車子、身體都可給王俊欽,王俊欽起淫念,除性侵害還強盜財物。 去年6月18日他在台南市攔乘黃文中駕駛的計程車到高雄縣,車抵甲仙鄉時,黃文中索討車資,王俊欽因錢不夠,要求載回台南縣安定鄉,黃文中不悅,欲送他到警局。 王俊欽因此將黃文中摔倒在地,以繩索纏繞對方頸部並再次過肩摔,致黃文中脊椎斷裂死亡,後棄屍在嘉義縣中埔鄉產業道路。 嘉義市警方去年12月9日在台南市逮捕王俊欽,嘉義地院今年8月間判他死刑。王俊欽上訴,台南高分院就他連續強盜並強制性交判刑14年、強盜殺人判處死刑、涉及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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