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電玩致損毀 檢署須賠業者
2004/11/20
台東地檢署起訴兩名電玩業者,並查扣了54台電玩,結果兩人無罪確定,這批電玩卻都已損毀。最高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指出,台東地檢署需賠償兩人損失。 由於判決確定,台東地檢署必須賠償經營電玩場的李榮輝、李榮權兩人各108000元。兩人當時因賭博罪被起訴,54台電玩遭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查扣,但兩人確定無罪時,機具已經損害不堪使用。 為獲賠償,李榮輝、李榮權打了七年官司,一、二審都敗訴,直到最高法院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判決才現轉機,更一審改判台東地檢署應國賠,經最高法院維持。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實施扣押處分時,應盡注意義務為適當的處置,如有必要,可命其他人保管,但若受委託執行職務的人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應由檢察署負起國賠的責任,而不是由受委託的人負責。 本件判決將督促檢察官負起監督保管扣押物的責任,法務部官員表示,為避免將來的賠償請求效應,將因應作妥善規畫,除籌辦中的北、中、南三地可置放扣押物的贓物庫外,也將研擬詳細的保管流程。 李榮輝在台東市光明路經營電動玩具遊藝場,民國83年6月12日,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東縣警局人員到李的電玩場查扣54台電玩。83年12月,電玩場換由李榮權擔任負責人,84年1月17日,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再度到場查扣54台電玩。 兩李雖因賭博罪被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台東地檢署將電玩的IC板發還兩人,但置放在台東分局富岡派出所後院空地的機台,都因風吹雨打日曬而損壞無法使用。 兩人不堪損失,起訴要求台東縣警局及台東地檢署賠償。官司起初並不順利,一審經過三年才判決,直到二審都敗訴,三審認台東縣警局是受委託執行的單位不必負責,但對檢察官何以無須負責提出質疑,將全案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遵循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判決台東地檢署應負責。雖然兩李的賠償要求包括不能營業的損失等共478萬元,但因電玩IC板已發回,再經折舊,將兩李主張每台機具一萬元打折為2000元,以各54台計算,兩人各可獲108000元賠償。 更一審判決後,台東地檢署未及時上訴,在案件確定後提起再審未成功;兩李不服提起上訴,也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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