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 法警緩起訴
2004/07/31
花蓮地方法院法警張家華,去年11月間酒醉駕車肇事逃逸,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昨天偵查終結,處分緩起訴,條件是支付4萬元給公益團體。行政處分部分,去年12月法院己核定記過兩次。 花蓮地檢署表示,緩起訴條件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徒刑以名之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張家華符合緩起訴條件,外界不必疑慮。 據了解,張家華經此一事件後,損失的金錢約30萬元,包括考績獎金、機車撞損賠償、醫藥費、緩起訴應支付公益團體金。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張家華如被起訴判決有罪確定,沒有宣告緩刑,依法可免職;但獲緩起訴處分,仍能保住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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