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拿胎兒…過度解釋法律
2004/06/27
國內男女嬰比例失衡,甚至傳出有醫師為想「一舉得男」的婦女做性別篩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林秀娟坦承目前並無法律可以規範,僅能以違反醫學倫理處理;至於人工生殖部分,正制訂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明確規範不可選擇性別。 外傳部分醫師幫婦女進行性別篩檢,從懷孕前的精蟲分離術到懷孕時的母血檢查,一旦發現胎兒性別不如人意,就援引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合法」拿掉腹中胎兒;林秀娟表示,這條法律的確遭過度解釋,衛生署也曾發文各醫療院所,不可因性別原因為孕婦進行性別篩選或診斷。 林秀娟說,過去要做胎兒性別只有羊膜穿刺,當時還能警告想做性別篩檢的婦女,可能得冒畸胎風險;但現在有太多方法,更容易協助為傳宗接代所苦的婦女。 【記者許峻彬/台北報導】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林秀娟等人的研究顯示,在夫妻要求下,國內有六成二的醫護人員會同意替孕婦作胎兒性別篩檢。 林秀娟也是成大醫學院小兒科教授,她昨天在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發表「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對遺傳檢測看法之差異性比較」,表示原本希望藉由早期基因診斷等科技防範重症嬰孩出生,卻變成性別選擇工具,醫護人員應夫婦要求做性別篩檢,主要是考量胎兒性別對母親的壓力,但是在專業考量下,仍應注意性別篩檢若不是基於胎兒健康,無異是科技的濫用,甚至將傷害胎兒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