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雜費 增列班級經營費
2004/05/12
台中縣昨天訂出國中小學雜費及代辦費的暫行要點,同意學校可向家長收取十九項的雜費和代辦費,最特別是增列「班級經營費」,老師只要取得班級家長會的同意,就可收費作為額外教材、影印、戶外教學使用。 教育局昨天邀集學校代表研商訂定台中縣的雜費收費標準辦法,由於牽涉到學生家長荷包,與會者十分謹慎逐條討論,最後決議把原來的十七項增至十九項。 增加的兩個項目是班級經營費和學習輔導費,其他的教科書籍費、學生寄宿費、蒸飯費、腳踏車停放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燃料費、午餐基本費、學生活動費、齲齒防治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寄生蟲檢查費、尿液檢查費,均與去年相同。 教育局國教課長紀鎬雄指出,以往老師為教學方便購買額外的軟硬體設施,要求學生分攤費用時常引發爭議,有些家長同意有些卻拒絕,此次將班級經營費「合法化」,讓老師有更大的空間,只要經過班級家長會同意即可收費,但必須把收支情形明白告知。 另學習輔導費已是各校慣例,許多學校都有「第八堂課」,安排學習或才藝活動,配合家長下班接送孩子時間,既為既成事實,教育局希望明白訂出項目和收費標準,讓學校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