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化妝品 宣稱療效觸法網
2004/04/13
網路廣告及購物漸成為趨勢,但高雄縣衛生局發現未經核准、擅自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涉及療效的違法案件增多,昨天籲請民眾重視,以免違反藥事法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受罰。 高雄縣衛生局昨天統計,今年以來類似違法受罰案件有十八件,其中於網路上查獲的案件占了三分之一,這是去年沒有的情形。衛生局提醒民眾勿相信網路標榜療效的不實廣告,尤其是無許可字號的藥物化粧品廣告,或來路不明的藥物,以確保本身權益。 縣衛生局昨天指出,一名廿餘歲王姓女子於某知名拍賣網站刊登廣告、拍賣化粧品,宣稱有美白療效,經台北市衛生局查獲後再移送高雄縣衛生局,經該局約談,王女坦稱向人買了一大瓶的化粧品,因自己使用不了那麼多,也想撈點成本回來,就分裝成十餘瓶小瓶,並上網廣告、拍賣,但不知此舉已觸法。 衛生局表示,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藥商刊登、宣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字。違反者處三萬元到卅萬元罰鍰。 衛生局並說,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廿四條第二項也有相同規定,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撤銷營業或設廠的許可證照。 這名王姓女子雖不知觸法,昨天衛生局仍依法處以一萬元罰鍰。衛生局表示,即使申請核准得以刊登或宣播的保養品、化粧品等廣告,亦不得涉及療法,最常見的違法言詞有「美白」、「速白」、「去粉刺」、「抗痘」等,另洗手液不得標榜有殺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