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雜費代辦費 照舊
2004/04/24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會議」昨天在高雄市三信家商舉行,會中決議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標準不予調整,但職校餐管科的雜費與實習費會作修正。 昨天與會的包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教育局、高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教育局的代表。 經過討論,決議公私立高中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不予調整。但職校餐飲管理科的雜費、實習費作了些許修正,台北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的國立及台灣省私立學校,比照工職類別收費,總計公立兩千三百四十元,私立六千兩百卅元;高雄市學校則維持去年度標準,總計公立一千八百七十元、私立四千零七十元。 至於實用技能班學程須修足一百五十個學分,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學校實用技能班的收費標準,比照職業學校收取,約調降一千多元;私立學校實用技能班的收費標準,台北市及高雄市傾向維持上學年度收費標準,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案收費標準,以九十二學年度的標準為下限,調高五千元為上限,此部分將請台北市教育局、高雄市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就此案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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