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廣告物 連拆帶罰 暫緩
2004/04/16
嘉義市市政府工務局原本要依「嘉義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除拆除大型違規廣告物外,還要處罰業者三千至九萬元;但工務局最近發現適法性有疑慮,決定暫不拆除、罰款。 工務局指出,該局負責拆除的違規廣告物是置於空地或建築物上;至於人行道、公有道路的廣告物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範疇。工務局如引用「嘉義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拆除、罰款,適法性將有問題。因此,對於人行道、公有道路的違規廣告物,工務局決定暫不拆除、罰款。 交通隊副隊長林麗山強調,如果是警方的業務,警方絕不推卸。但必須由兩個單位會勘、認定後,警方才會考慮是否接下這項工作。 日前務局長蘇昭茂在主管會報中,表示要依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市府頒布的「嘉義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處罰違規的廣告物業者三千至九萬元,並強制拆除。 然而,一星期後工務局的態度完全改變;不僅認定人行道的違規廣告物應由警方開單告發,並指拆除工作也是警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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