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性公投 無需理由書
2004/01/15
行政院已完成公投法施行細則草案的審查,內政部認為總統若是根據第十七條發動防衛性公投,總統提案應提主文及理由書,行政院認為應尊重總統而取消內政部提議的規定。對於矛盾、窒礙難行的公投法條文,行政院原則也不做細則的補充規定。 內政部及中選會日前呈送公投法施行細則、公投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投審議規則等三項公投法子法至行政院,政院已完成審查,預定本周五對外公布。 有關公投法國會發動權,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說,行政院與民進黨原則只支持人民才有公投發動權,因此,民進黨團不會在立法院發動核四公投,而擬於今年底立委選舉才由人民發動核四公投。 至於行政院認定公投法中有關窒礙難行的部分,行政院說,民進黨黨團已擬妥「公投法修正草案」,對於準備修正的條文,公投法施行細則也不會明定,釋憲條文也不擬訂定,因此,內政部提報公投法施行細則共四十九項條文,被行政院大幅刪減為卅項。 至於公投法第十條與第十四條條文的矛盾,行政院經審查結果,決定採行第十四條,也就是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在收到公投案時,於十五天內審議,若有問題可以駁回。行政院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權限非常大,因此,審議的項目、內容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就非常重要。 行政院說,依組織規程,公投審議委員共廿一人,依各政黨黨團在立法院的實力決定席次。目前初步認定泛藍十一席、泛綠十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過半數出席才可開會,依票決結果,過半數才能決定公投案的過關與否,委員不能派代表出席,如有一人出缺,應依規定補提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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