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卡辦卡沒簽名 免負擔正卡債務
2004/01/30
有關信用卡「正、附卡」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銀行公會的研究指出,沒必要修改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但銀行應再次確認,附卡持卡人是否了解要負起正卡的債務責任。而如果附卡人在辦卡之初沒有簽名,事後也沒有補簽名,就不需負擔清償正卡的債務。 消保會官員在農曆年前,以附卡持卡人「不是契約當事人」為由,要求銀行業者修改現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解除信用卡正卡、附卡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財政部金融局要求銀行公會就此研究,銀行公會的律師意見已經出爐,將在下周銀行公會會議中通過後定案。 據了解,銀行公會委託律師事務所研究後提出的意見是,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沒有必要因為消保官的意見,再做任何修改,這項意見與大部分發卡銀行的觀點相符。 據了解,律師意見還指出,未來主管機關應要求銀行業者「尊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精神,一定要在辦卡之初,就讓「已成年」的附卡持卡人了解,要與正卡持卡人一同負責共同帳戶的債務清償責任。 另外,現在有許多銀行「便宜行事」,允許正卡持卡人,在附卡持卡人「沒有簽名」的狀況下,就幫附卡持卡人辦卡;銀行公會律師也指出,如果正卡持卡人一開始是「代簽名」辦卡,附卡持卡人若同意持有附卡,一定要做到「補簽名」這個動作。 如果附卡持卡人始終沒有簽名,銀行事後要求附卡持卡人負責清償正卡債務,在法律上,會因為沒有簽名,而被認為不是「契約當事人」,銀行在這種官司上,就可能被判敗訴。銀行公會律師意見指出,未來銀行一定要落實「附卡持卡人親簽」這個動作,並再次確認,讓附卡持卡人了解,可能會負擔正卡的債務。 據了解,有幾家規模不小的發卡銀行,都曾經准許持卡人以「代簽名」方式,幫親戚或朋友辦附卡,事後造成一堆債務糾紛,銀行都被請到金融局「喝咖啡」,並聲明不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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