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710大限開罰
2004/07/07
著作權法「710大限」即將來臨,國內企業自7月11日起,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各種外國老片、日本歌曲、外文教科書等,將不能繼續在台銷售,否則將有民刑事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陳淑美昨(6)日指出,長達兩年半的過渡期間即將結束,自7月11日起,回溯保護著作權的規定將生效施行。因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該給予以回溯保護的著作權物,如果利用人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將不能再在市面上銷售相關重製物。 影響層面較大者,包括於民國54年7月11日以前完成、未經註冊的美國影音光碟片,如美國老片,以及我國加入WTO前,因不符互惠或首次發行規定,以致不受保護的外國影音光碟片等商品,如日本影片及歌曲等,均將回溯受到著作權保護。 陳淑美表示,法條上所稱的「銷售」,凡「實質上達到移轉所有權效果的商業行為」,意指各種態樣的買賣,包括店面、賣場、郵購、目錄散發、網路銷售等,以促銷其他商品為目的所為的附贈及實務上常見的「假出租之名,行買賣之實」等商業行為。 由於銷售未經授權的光碟商品,依法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受刑事處罰。陳淑美表示,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此為「非告訴乃論犯罪」(即一般所稱公訴罪),不待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告訴,警察機關得直接依法查察、取締,檢察機關得逕行起訴。 此外,如犯罪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司法警察機關也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1規定,逕予沒入。至於「持有」的行為(例如倉儲或載運),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處罰,為「告訴乃論犯罪」,須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法告訴,始得予以起訴。 至於未經授權,銷售未經授權所完成「光碟以外型式重製物」的受回溯保護著作權商品,例如書籍者,依法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受刑事處罰。 就刑事處罰部分,「進行買賣」「完成買賣」「交付」及買賣進行前「使公眾可取得」的行為(例如公開陳列),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至於「持有」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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