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看成嶺側成峰的五五三號解釋
2002/12/2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就台北市里長延選案公布第五五三號解釋。從解釋文中明顯可看出大法官已經否定了行政院的見解,卻未明白地指出台北市政府以「里界調整」為由延選究竟合不合法;以致在此件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重大釋憲案中,留下了極大的遺憾。 台北市政府以「里界調整」為由,援引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辦理延選的規定,將本屆里長選舉延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辦理。行政院則認為,所謂「特殊事故」應指「災變等不可抗力」及「與其他選舉合併辦理」等情形為限,而以台北市政府延選決定違法為由予以撤銷。五五三號解釋則明顯地否定了行政院的見解。 大法官首先表示,所謂「特殊事故」乃不確定法律概念,無從以固定的事故項目加以涵蓋;且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為限,僅存在於特定選區的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時,亦為地方制度法所謂之特殊事故。這項見解,與行政院將特殊事故限定於其所列舉的少數項目,顯不相同。 其次,大法官從尊重地方自治的立場出發,進一步肯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以及限縮了行政院監督的範圍。大法官說,既然「特殊事故」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地方政府當然有判斷的餘地。而且,就里長選舉而言,乃屬地方自治事項,與地方承中央之命辦理的委辦事項有所不同。若屬中央委辦事項,中央可以就地方所為的「適法性」和「妥當性」、「合目的性」為全面的監督;但既為地方自治事項,中央只能就「適法性」監督。除非地方自治團體就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中央即應該予以尊重。 話說到這裡,大法官本應表示台北市政府判斷「里界調整」為特殊事故究竟合不合法。但遺憾的是,大法官卻話鋒一轉,虎頭蛇尾,說這是「具體案件」的審判,非屬大法官會議的權限,要求台北市政府另提訴願、行政訴訟來解決。遂使本號解釋成了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所說的「橫看成嶺側成峰」。 如此一來,爭議勢必要延續下去;但台北市下屆里長選舉卻將在爭議依大法官的要求以訴願及行政訴訟解決之前,就會完成改選。其實,就法論法,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明文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酘酘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法律已經非常清楚、明確地要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法」,作出解釋以解決爭議,大法官豈可逃避責任,不作解釋而要求台北市政府另提行政救濟? 何況,在大法官所公布的解釋理由書中,已經提出了地方政府的「判斷」是否「恣意濫用違法」的六項標準。這六項標準包括:審查決策過程是首長單獨為之,或有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的合議機構作成;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以及是否踐行該程序等等。大法官理應就此裁判台北市政府是否符合此項標準,但大法官竟然未能明白地作出解釋。難怪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語氣激烈地指本號解釋「不勇於負責,不自己承擔解釋後果」;更有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代擬「應有的」解釋文曰:「不得由自治監督機關在無顯然違法的情形下,以所謂違法為理由,逕予撤銷該直轄市政府核准延選里長之決定。」 如今,一場重大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的憲政爭議,就如此含混模糊地在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收場了。無論其背後的原因或顧慮如何,釋憲機關不能或不願承擔守護憲法的責任,實是這起憲法爭議中最大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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