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事業 可望免繳營所稅
2002/08/17
財政部長李庸三昨天表示,財政部已經送出所得稅法修正案,立法完成後,獨資、合夥事業就不用再交營所稅,改與獨資主人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併課。不僅是手續簡化,稅額也有優惠,估計逾五十萬戶獨資合夥商家都可受惠。 基於兩稅合一精神,目前獨資合夥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必須先繳營所稅,再於申報綜所稅時扣抵。 其中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的大店戶,與每月營業額廿萬元以下的小店戶,申報方式還不相同,報稅程序繁複。 依照現制,每月營業額廿萬元以下,由稅捐處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營所稅和綜所稅都由國稅局根據稅捐處通報資料,直接核定課徵。但如果小店戶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有其他所得須申報時,可自行申報綜所稅,再由國稅局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業額超過廿萬元,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的大店戶部分,則必須自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繳納稅款;同時還要就營利所得分配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修正案若通過後,新制度下無論大、小店戶,都不必再繳納營所稅,改為直接自行申報,或由國稅局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過,大店戶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須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讓國稅局核定營利所得並歸課綜合所得稅。由於個人免稅額可扣抵,估計獨資合夥負責人的稅額都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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