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式房貸 應收違約金
2002/08/30
公平會「房貸違約金處理原則」昨天出爐,銀行業者指出,目前大多數「被違約金綁住」的房貸戶主要是選擇「利率前低後高」分段式房貸,符合公平會規定之優惠利率得訂定違約金、且在契約中特別約定等原則,因此,這些房貸戶能否順利解套,還有待觀察。 銀行主管表示,就市場實務面來看,房貸提前清償違約金可分為兩大階段。其一是約十年前,當時房市景氣較佳、投資客盛行,銀行考量作業成本,避免投資客借了房貸後,三個月後就轉手賣掉、清償房貸,因此設計以數年不等的房貸違約金綁住客戶。 據了解,這個時期的房貸並不一定提供優惠利率,只是銀行基於作業成本考量,因此設計違約金綁住客戶。依公平會昨天公布的原則,這類違約金案例應該符合「解套」的條件,可惜的是,目前這類房貸早已過了銀行的「綁人期限」。 其二是從四、五年前因「分段式房貸」而衍生的房貸違約金設計。在市場競爭下,不少銀行競相推出「利率前低後高」的分段式房貸,以前幾年超低優惠利率吸引客戶申貸,為避免消費者在享受前面的優惠利率後,就提前清償貸款,才會有違約金設計。 銀行指出,當時推出分段式房貸時,銀行多有一般性房貸方案存在,因此,應該算是提供「限制清償期間」及「隨時清償期間」等兩種房貸方案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只是多數的消費者都選「利率前低後高」的分段式房貸簽約。 銀行表示,由於「分段式房貸」屬於優惠訂價,適用公平會對於房貸違約金的原則,即提供「限制清償」之貸款利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訂定提前清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