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縣議員洪崑龍 入監服刑
2002/06/07
因妨害自由案判刑五個月確定未執行而被撤銷參選資格的前雲林縣議員候選人洪崑龍,昨天上午自動到雲林地檢署報到執行,但聲請易科罰金。雲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王富哲以易科罰金不適當,裁示立即發監執行,洪崑龍昨天下午已送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前雲林縣議員洪崑龍原本登記連任,因選務單位作業疏失,未發覺他有案未執行,仍通過他的候選人消極資格審查,在選前洪崑龍前往雲林地檢署到案執行時,當時的執行檢察官劉海倫以其惡行重大,不准易科罰金,裁定發監執行時。 當時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朝貴複核時,發現洪崑龍具有候選人資格,為免影響他的參選權利,同意延後執行,但最後仍採取補救措施,由雲林地檢署發公文給雲林縣選委會,縣選委會依法審查後撤銷洪崑龍的參選資格。 洪崑龍昨天上午十一時許,由立委曾蔡美佐的先生曾嵩山及親友陪同,到雲林地檢署刑事執行處報到,洪崑龍以他是獨子,父母年邁八十多歲高齡等家庭因素,聲請易科罰金,但執行檢察官王富哲認為易科罰金並不適當,裁定立即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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