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範圍 中央說了算?
2002/04/11
台北市里長延選案,內政部余政憲部長指責台北市政府濫用行政裁量權,果真如此嗎?還只是其借題發揮,又是一樁「打馬」的動作,或許從地方制度法的原文,可以釐清事實的真相。 地制法第八十三條,村 (里 )長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改選或補選,並由各縣 (市 )政府核准後辦理。也就是說里長延選屬於地方自治權責,市府可逕行辦理,且毋需報請內政部備查。同時,所謂「特殊事故」,法條並無額外說明,而內政部卻將其解釋為「發生重大天然災變」或「與其他種類選舉合併,以節省資源者」,是否意味地制法的範圍是以中央說的為準,地方只能照辦,如此,地方就祇是中央的附庸而已,地方自治的精神將蕩然無存。 此外,北市里長延選,是依照議會通過的「台北市行政區域劃分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辦理,自然不存在違憲、違法、違規等理由,內政部怎可引用地制法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即使對「特殊事故」認知有差異,也應當依七十五條末項規定,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內政部似乎無權身兼司法機關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