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修訂溫泉水質標準
2003/03/05
因應國人對休閒娛樂及泡湯環境安全衛生的重視,台北市衛生局修訂「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溫泉水質衛生標準,好讓國人能安心享受泡湯的樂趣。 增訂的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內容如下:「浴池供應溫泉者,其水質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溫泉水質衛生標準。」主管的台北市衛生局已將溫泉浴池水質衛生標準函送市議會備查,溫泉浴池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大腸桿菌數在每一百西西水中,以十西西五支培養,不得有陽性反應;二、總生菌數在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二十四小時後,每西西不得超過五百個。違反此一規定者,處負責人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抽驗仍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此外,增訂條文還規定業者應在浴間裝置緊急求救設施,應備置外傷藥品急救箱,以維泡湯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