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衝卡量濫發卡 財部開罰
2002/08/15
銀行信用卡部門為衝卡量,不顧持卡人意願、擅自多寄發其他信用卡,造成持卡人困擾。針對此市場競爭亂象,財政部日前發函給各銀行信用卡部門,如發現發卡銀行有類似狀況,且查證屬實,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最近頻頻接獲持卡人陳情,明明只向發卡機構申請 1 張信用卡,卻收到發卡機構寄來 1 張以上的信用卡,對於銀行擅自運用持卡人申請資料逕行辦卡,相當不滿。因此最近特別發函給銀行公會,並請公會轉知旗下信用卡發卡機構,應確實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申請前,不得發給信用卡」。如果有違反,或再接獲民眾陳情類似案件,一經查證屬實,將依照銀行法第 132 條規定,處發卡銀行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小組表示,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持卡人若沒表達申請信用卡的意願、發卡銀行未接到持卡人申請書前,發卡銀行絕對不能擅自寄發卡片給持卡人;就算是聯名卡持卡人,只把該聯名卡當作會員卡使用,平常根本不用來刷卡消費,銀行也不能額外寄發其他信用卡來「提醒」持卡人消費。 發卡銀行表示,由於台灣信用卡發卡數量幾近飽和,去年開始各家銀行無不卯起來充量,多數銀行思考的邏輯是,先把「面子」〈即數量〉充起來,再想其他方法弄「裡子」。衝量最快的方法就是把推卡業務外包給專業推卡公司,而在業績壓力之下,部分業務員就將申請人的資料「廣泛使用」,「要五毛,給一塊」的情況就發生了。 其實財政部的管制不僅保障持卡人,也保障發卡銀行。銀行信用卡部門主管表示,濫發卡不僅讓持卡人惱怒,發卡銀行也頗為困擾;因此財政部的規範,對雙方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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