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供研究? 衛署:於法不合
2002/08/03
各醫院儲存的冷凍胚胎十年「大限」將至,有醫院希望將胚胎留下來進行研究,不過,衛生署指出,根據現行的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儲存十年的胚胎一律得銷毀,待未來人工生殖法草案通過,醫院才能向衛生署提出申請,留下胚胎從事研究。 從事人工生殖的夫妻,手術時必須取出多顆卵子、精子進行體外受精,部分胚胎植入子宮後,再將多餘的胚胎冷凍,以備下次使用。衛生署法令規定,這些多餘的生殖細胞或胚胎,遇到下列情形應該銷毀,包括受術妻年滿五十歲、受術夫年滿六十歲、受術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當事人放棄所有權、保存逾十年等。胚胎若以他人捐贈的精子或卵子形成者,活產兩次後也應銷毀。 事實上,自各醫院成立人工生殖中心後,就陸續有冷凍胚胎遭到銷毀,最常見的情形就是使用他人捐贈的精子或卵子形成的胚胎,已經活產兩次,醫院依規定向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通報後銷毀。這一、兩年則會有不少冷凍胚胎面臨保存期限十年到期,有醫院希望將這些冷凍胚胎留下來進行研究,不過,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一律得銷毀,但該局已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增列醫院欲從事生殖細胞或胚胎研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待立法完成,醫院即可依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