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監系列--董監事進修(二)
2003/11/06
四、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且其進修內容,宜考量在各董事、監察人專業能力以外的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的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以下簡稱進修範圍): 1、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單位主辦的研討會、座談會或進修學位、EMBA、推廣教育課程、學分班等,其主題或主修學科符合前述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2、由下列單位舉辦 (含主辦、協辦),符合進修範圍所列內容的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買中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其他相關周邊單位。(2)經財政部核准設立的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以舉辦公司治理相關課程為主的公益性社團法人,例如中華公司治理協會。(3)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組織或各類產業公會組織,例如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4)其他經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買中心認可的機構。 3、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進修範圍所列內容的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進修時數,以該等新任或續任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每年宜進修時數的三分之一為限。 4、董事監察人代表上市上櫃公司參加OECD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的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5、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的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的翻譯版供其參考。 五、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安排與資訊揭露: 1、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的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的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的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2、董事會成員及監察人的進修情形應充分揭露,並與任期中的工作績效,同時作為股東選任下屆董事監察人的參考。公司並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公司是否訂有董事監察人進修制度。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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