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處理鉅額違約規定放寬
2003/09/30
為減輕市場發生鉅額違約標的證券的賣壓,保護投資人和證券商的權益,櫃檯買賣中心今(29)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7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八點,及「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條文,放寬證券經紀商因投資人違約代辦交割所受證券處理方式的規定。 未來,市場發生鉅額違約時,證券經紀商因代辦交割所受的證券,如屬同一違約期間的合計張數達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5%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20個交易日的日平均量以上時,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例外管理方案之一進行處理。 首先,證券商於確定客戶違約的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客戶達成協議或通知客戶,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180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的情事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或者,證券經紀商與客戶協議訂定價格以作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相關文章
台驊等五家 上櫃案過關
OCT公告
外資申請第一上櫃 櫃買訂門檻
力肯同泰昇貿 申請上櫃過關
正豐等五公司最快4月下櫃
七公司獲准上櫃
買賣店頭股票流程簡化 券商可以電子畫面記載
東企3月8日終止上櫃
買公司債 地點變了
券商雇員配偶從事信用交易 准了
四上櫃案 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