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取回退票票據須舉證債務清償
2002/08/13
針對近年許多上櫃公司發生退票事件後,以清償贖回方式取得退票票據,但實際上並未償還債務,只以換票方式遞延舊債的現象,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定,這些上櫃公司必須舉證原票據債務確實已全部消滅,否則仍依規定處分變更交易方式為預收款券。 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簡信男昨(12)日指出,為了防止部分發生退票的上櫃公司,以清償贖回方式取得票據交易所的註記證明,櫃買中心乃修正業務規則第12條,規定以清償贖回方式取得票據交換所的註記證明的公司,必須舉證原票據債務確實已經全部消滅,而非以換票遞延債務或滋生新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