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造金融監理委員會不應缺席
2002/03/27
總統府的政府改造委員會,日前舉行最後一次幕僚會議,決議將行政院所屬的35個部會,調整精簡為22到23個;另外並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銀行、核能安全管理委員會、公共運輸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六個獨立機關。令人意外的是,行政院推動多時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竟沒有列入。金監會是否就此胎死腹中?我國未來的金融管理是否將出現疏漏?身為主任委員的陳總統如何看待幕僚會議的這項決議? 據報載,金監會之所以沒有列入,是有委員質疑,行政院構想中的金監會同時擁有決策權及執行權,與獨立機關的性質不合。因此委員主張,必須先釐清金監會究屬「決策機關」或「執行機關」的問題,才能決定金監會是否設置。如果報導屬實,我們必須坦率指出,這項質疑其實是不必要的。所謂獨立機關,是指制度設計上賦予機關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以免受國會議員及利害關係團體不當的干預,而非在職權範圍上強為劃分「決策」與「執行」。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例,如何打擊獨占壟斷的決策,固屬公平會的職權;如何具體認定企業有無獨占壟斷的事實,也是公平會的權責;既經認定之後,如何執行罰鍰及其他行政處分,也是公平會的法定職掌。此外,就中央銀行而言,不論貨幣政策的決策或者執行(例如公開市場操作),也都是央行的職掌範圍。這種結合政策與執行於一身的事實,並無損於公平會及央行做為獨立機關的屬性。 這種情形並非我國所獨有。以美國為例,許多設立於羅斯福新政時期的聯邦獨立機關,包括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等,都是兼具決策權與執行權。數十年來,這些獨立機關的運作,也都獲得良好的績效。我國設立公平會之時,曾參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制度。依我國公平會組織條例規定,同一政黨的委員,不能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即是仿美制而來。這種超脫政黨控制的設計,正是獨立機關的特質;至於是否劃分決策權與執行權,應視實際需要而定。如無正當理由,強將決策與執行分割,適足以損害事權的統一。 從近年來各國所設立的金融監理機構觀察,亦均以統一事權,避免監理疏漏為主軸。以英國為例,1997年5月宣布將當時的九個金融監理機構合併,次年6月完成立法,成立金融服務業管理局,統合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管理事權。日本也先後於1997年8月及1998年10月通過法律,成立金融監督廳及金融再生委員會,統合金融服務業的管理及檢查。金融再生委員會為一臨時過渡的組織,存續至2001年3月底屆滿,其權責回歸部會層級的金融監督廳。此外,巴塞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1997年9月正式發表政策聲明,鼓勵各國政府整合金融監理機構。 我政府決定統合金融監理事權,始於1996年4月。當時行政院指示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儘速規劃金融檢查一元化方案;次年2月更進一步指示「不宜侷限於金融檢查事權的統一,應全面檢討整體金融監督管理制度」。1999年5月20日,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正式宣布將於2000年1月1日成立部會層級的金融監理機構,統合辦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等各種金融服務業的監督、管理,並負責對各該事業的金融檢查。行政院這項決策,理由十分明確。銀行業務的綜合化及金融服務業的跨業經營,早已是國際的趨勢,也是國內的現實。許多金融業透過轉投資,業已建構涵蓋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票券、租賃等事業的金融集團。此種現象,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將愈益普及。面對這種情勢,金融監理機構的統合,乃成為當務之急。 前年5月20日民進黨執政之後,仍繼續推動金監會的設立;立法院上會期並將其列為最優先審議的法案。但當時的財政部長以新機關的成立「有必要性,無急迫性」為由,並未積極推動,終至功虧一簣,令人惋惜。我們期待陳總統及游內閣展現最大的魄力,儘速促成金監會的設置,為我國金融監理制度,奠定長治久安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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