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空期 代孕無法可管
2004/09/13
爭議多年的代理孕母議題,迄今還未有結論,破天荒交付公民會議討論,企圖形成共識;但由於人工生殖法草案遲未通過,早年的人工生殖管理辦法又已失效,在這段法律真空期,若暗中以人工授精方式找人代孕,當事人及協助的醫師,也無法可管。 民國91年行政程序法通過後,所有民眾相關權利義務需立法規範,92年元月起,「人工生殖管理辦法」即已失效,而草擬的「人工生殖法」至今還沒邁出衛生署大門,完成立法也遙遙無期,更讓醫療院所人工生殖已無法源規範。 中原大學財經法系教授雷文玫昨在「代理孕母公民會議」中指出,在這段法律真空期中,雖然衛生署依醫療法第45條重新公告原有的管理辦法,以規範醫界,但若真有不孕夫妻找到代母,醫師以試管嬰兒技術,替委託之先生和太太的精、卵,植入代母子宮內,施術醫師可能會受罰;不過,若同時借了代母的卵子,僅以體外授精方式,將委託先生的精子,注入代母體內,則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處罰相關當事人。 雖然傳統民法精神為,誰分娩子女,誰即為該子女之母親。但雷文玫表示,若將委託先生的精子,以體外授精,讓代母受孕,除非醫療院所在產下胎兒的出生證明上造假,將母親改為委託太太,會觸犯偽文書罪;否則按實將代母列為小孩的母親,事後委託夫妻再透過認養方式,收養小孩,連提供精子的委託先生,因為讓代母受孕時並未與其發生性關係,連通姦罪都不成立。 人工生殖草案歷經三任衛生署長,最早的張博雅傾向禁止代理孕母,之後的詹啟賢態度大轉彎,傾向開放代母,現在的陳建仁則是將代母由人工生殖法草案脫勾。不過,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委陳美伶指出,儘管歷經三任署長,人工生殖法草案從未由衛生署送入行政院大門,早先曾有賴清德等立委提出立院版的人工生殖法,曾要求行政院應僅早提出對等版本,但衛生署還未提出,而立院現在屆期不續審的原則,新的會期開始後,立法院沒有任何人工生殖法的版本,一切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