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騎入溪 國賠遺屬130萬
2009/09/22
高縣林姓男子酒後騎機車騎進阿公店溪致死,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道路護欄及警示不足,岡山鎮公所有60%的過失責任,判決應賠償家屬5人共130萬元,雙方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30日晚10時許,林姓男子騎機車沿空醫院路騎到阿公店路二段的丁字路口時,不知道路已到了盡頭,直接騎進阿公店溪傷重致死。 林姓男子的父親、妻子及三名子女認為,岡山鎮公所未在該路段設護欄,僅以矮短草叢代替,且未設警告標誌,現場燈光昏暗視線不良,公所對林的死亡應負賠償責任,5人共求償五百多萬元。 岡山鎮公所表示,事故發生地點的路權線邊界上原本設置有護欄塊,丁字路口終點處設有號誌燈指引行進方向,號誌燈桿上貼有警示用的橘黑色反光貼紙,且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且該路段附近設有6盞路燈,正常行駛的人並無誤判前方有路而直衝阿公店溪底的可能。 岡山鎮公所說,林姓男子於案發後經抽血檢查,血液酒精濃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才發生本件事故,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失。 法官表示,事發地點的護欄及警示標誌雖因河川局施工而暫時移除,但岡山鎮公所應自行或督促河川局設立護欄或警告標示等裝置,以避免發生墜落意外,但鎮公所沒有這麼做,有道路管理上的缺失,應負60%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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