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起訴 卻要罰款吊照
2008/08/27
「我沒有肇事逃逸,為什麼還要繳罰款?」市民鄭淑娟被控肇事逃逸,經地檢署偵結後認為未致他人受傷也沒有逃逸企圖,以不起訴處分,但卻收到肇事逃逸罰單,仍需繳交6000元罰款並吊銷駕照,1年內禁考。 台南監理站副站長顏久盛說,交通違規處分和涉及刑責部分是兩回事,民眾應在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20天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由監理單位轉地方法院。 在市警察局三分局擔任志工的鄭淑娟,4月3日騎機車在大興路、文賢路與同向的洪姓女騎士擦撞,洪姓女騎士摔倒,鄭淑娟的機車停在前方不遠處,看見洪姓女騎士起身發動機車,以為沒事就繼續騎,停紅燈時,洪姓女騎士追到她並指她肇事逃逸,隨後向警方提出告訴。 6月初,鄭淑娟收到肇事逃逸罰單,她到台南監理站提出異議,監理站人員即開立交通違規裁決書,要他20天內以司法狀紙聲明異議,但因肇事逃逸案件偵辦中,鄭淑娟的警界友人則認為等到案子判決後再提出異議,才不會被駁回。 日前鄭淑娟收到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她到監理站再提出異議,要求撤銷肇事逃逸罰單,但台南監理站以超過期限為由拒絕受理。 鄭淑娟說,明明沒肇事逃逸,地檢署也還她清白,但台南監理站卻堅持罰單已開了,就要繳罰款,根本是搶錢,完全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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