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二審判14年
2008/04/01
民進黨台北縣汐止市黨部前主委蔡茂雄,被控以毒品控制、性侵少年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結後,依強制性交、毒品、恐嚇、傷害等6罪合併判他14年2月徒刑,由於蔡被控的其中4條罪名,符合減刑條例,因此刑度較一審的16年徒刑輕,但要接受強制治療,時間最長3年。 本案發生於民國93年7、8月間,判決指出,擔任民進黨汐止市黨部主委的蔡茂雄,利用開車載少年到金山遊玩,在夜宿旅館的機會,以教少年做愛為由被控肛交性侵。後來,蔡茂雄又收留逃家的陳姓少年夜宿黨部,被控多次灌醉少年後予以性侵害。 法院審理時,蔡茂雄否認少年對他的指控,還辯稱少年被他抓到偷打付費色情電話、偷手機,才誣陷他性侵,編造性侵情節。不過,被害3名少年出庭作證,因指證歷歷,獲法院採信,其中還包括蔡以毒品控制少年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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