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轉運加值 免營所稅
2009/06/13
立法院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原住民僱用比率由5%降為3%,企業在自貿港區從事轉運加值事業,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放寬自貿港區事業存貨盤點等規定,以便利資金流通,將有利吸引跨國公司來台投資。 自貿港區修正案在審議時,摩托羅拉與三星電子都表達有意進駐遠雄自由貿易港區,記憶體業的金士頓也考慮進駐。 交通部長毛治國曾說,自由貿易港區以「境內關外」概念,推行貿易行政鬆綁,簡化關務流程,提供稅賦優惠,便利國際商務人士進出與資金流通,希望吸引跨國公司投資等。 修法規定,自貿港區從事轉運加值業務免徵營所稅,適用範圍為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貿港區事業供營運的貨物、自用機器與設備;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外銷的貨物;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貿港區事業外銷的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的勞務。 修法增訂其他免稅項目條文,自貿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的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貿港區的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可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儲存貨物或簡易加工,把貨物售給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所稅。當年度售給國內客戶的貨物,超過當年度售給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超過部分不得免徵。 另外,自貿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應僱用原住民勞工比率從5%降為3%;未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的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從民國92年7月23日實施後,目前已有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及桃園航空貨運園區等四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提出申設。 交通部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142家業者進駐營運,97 年經由各海空港自由港區處理的貨物達137萬噸,進出口貿易值為新台幣1,128億元,較去年的73萬噸、598億元有大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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