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退稅 列非營業收入
2008/06/10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海關退稅收入,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非營業收入,或是營業成本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公司繳納的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果是在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則應列為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北區國稅局人員表示,轄內有很多公司會收到海關退稅,公司如未依照上述規定,將海關退還的稅款,就原科目沖回或列為收入者,將造成漏報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海關退稅收入500萬元漏未申報,經併計課稅所得額後應補稅額125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裁處一倍,罰鍰125萬元。 國稅局人員也呼籲,公司若有取得各種退稅,也算是非營業收入,別忘記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