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營業場所攤販 應先申請營業登記
2008/05/13
甲仙鄉余先生問: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嗎?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凡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攤販許可證,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相關文章
固定位置攤販 須營業登記
總、分公司營業稅 得申請合併申報
固定場所營業 須辦登記
咖啡車定點營業 須辦理登記
營業事項異動 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營業事項變更 15日內登記
合併報稅 分支仍應報銷售額
部分網路交易 免辦營業登記
經營早餐店 要辦理登記
設坐月子中心 應辦營業登記
小吃店 一年分四次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