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陳菊前例 沒理由不公告
2007/12/19
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昨天說採一階段或二階段領投有沒有效,選舉後一周由中選會委員會認定。但有中選會委員不以為然,認為高雄市長選舉時,陳菊與黃俊英有選舉糾紛,中選會仍不管選舉官司公告陳菊當選,照此事例,如明年大選有爭議,中選會沒有理由不公告。 親民黨推薦的中選會委員趙叔鍵表示,張政雄的說法可能是要嚇阻地方選務人員,因中選會依法不能不公告當選結果。選罷法規定,選舉後十五天要公告選舉結果,而且地方選委會是立委選舉的辦理單位,中選會只是形式審查地方選委會報上來的選舉結果。「就算要訴訟,也是參選當事人提出,不是中選會或行政院提出。」 趙叔鍵強調,任何行政機關不應隨便從寬解釋刑法條文,司法機關不應該聽命於行政機關,現在執政者搬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是不是叫司法機關聽話? 資深中選會委員賴浩敏認為,選務應重平順、單純、迅速,至於有沒有違法、投票有沒有效,都要由法院認定,上級機關不要對下級機關講那麼絕的話。 台聯推薦的吳雨學說,他不知道張政雄說話內容為何,但是選舉有沒有效,是法院的職權,中選會管的是行政投票流程。 無黨籍委員陳銘祥表示,以前的立委選舉花蓮縣選區發生一樁選舉糾紛,參選人是民進黨大老黃信介,那時中選會即暫停公告,所以暫停公告不是沒有前例。 國民黨推薦的委員劉光華認為在選務作業流程上,張政雄說一周內認定,也沒有錯,中選會本來就要在選舉投票日一星期內公告當選名單,但是張政雄所說的有效無效認定,似乎要「看個案」,一旦選務人員被認為違法,可能會造成選舉無效。 劉光華說,選舉有沒有效,要打選舉官司,由法院判定,中選會不能不公告當選名單,「高雄市長選舉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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